档案宣传是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基本组成,是档案事业的有机内容,也是档案工作服务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抓手。强化档案宣传对于传承历史文脉、推动“四史”学习宣传教育、巩固主流意识形态阵地、为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等,意义非凡。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中,首次将档案宣传列入法律条款,为开展档案宣传提供了根本遵循,彰显了强化档案宣传的国家态度。
胸怀大局,正确认识将档案宣传纳入法律条款的重要意义
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角度权衡,档案宣传属于意识形态工作的范畴,依法开展档案宣传是推进意识形态阵地建设法治化及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国的法规体系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8个层级。《档案法》属于第二个层级,是我国档案工作的基础性法律。《档案法》于198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曾于1996年和2016年先后经历两次局部修正。由于当时社会上尚未形成宣传的浓厚氛围,档案宣传在档案工作中的作用也未充分凸显,所以无论是1988版《档案法》,还是之后局部修正的《档案法》,均未提及档案宣传。
2020年6月20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档案法》是《档案法》自正式施行以来的首次修订,在中国档案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在新修订《档案法》中,新增了两处涉及档案宣传的条款,分别是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以及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两项条款均以国家为主语,内容涵盖档案宣传的制度导向、工作力度、实施效果、责任分工、方式途径、价值追求等几个层面。
新修订《档案法》对“档案宣传”的两次点题,首次将档案宣传纳入国家法律,对各级各类档案部门开展宣传活动进行了正式的法律授权。这不仅体现了党和国家将档案宣传工作提到了新高度,也为新时代档案宣传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和重要法律保障,有利于在加快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化的历史进程中推动档案宣传各项工作沿着法治轨道不断发展完善。
明晰初衷,准确把握档案宣传的深层内涵
新修订《档案法》中新增的关于档案宣传的法律规定,有党和国家对档案工作提出新要求的强大动力,也有对档案工作内外部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的现实考量。对档案宣传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原因进行分析,把握其因何而来、因何而成,有助于统一思想和行动,确保档案宣传工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开展。
档案宣传纳入法律条款,首先,源于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在档案领域落实的要求。档案工作承担着“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重要职责。进入新时代,牢记“档案工作姓党”的政治属性,在新修订《档案法》中,更是明确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这一法律规定。作为党的意识形态工作在档案领域的前沿阵地,档案宣传工作是档案战线发挥独特资源优势和承担好“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使命任务并且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的关键。档案工作的鲜明政治属性和意识形态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都决定了在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新发展阶段,将“档案宣传”写入新修订《档案法》是落实党和国家对档案工作新要求的必要之举。
再者,近年来,档案宣传工作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地位作用日渐凸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档案宣传工作不断找准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着力点,按照“让历史说话,用史实发言”的重要要求,用好用活档案资源,通过建设“两微一端”、举办重大主题档案展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拍摄“微视频”“微电影”等方式,在党员党性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四个自信”,筑牢民族共同体意识,服务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为才能有位,档案工作逐渐走入大众视野,中国声音、中国故事也在档案的助力下越发响亮和精彩,将档案宣传提到法律高度不仅是适应新时代发展和新形势需要的应时之变,也是为档案事业更高质量发展鼓劲造势、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工作需要。
顺应形势,主动校准不同主体在档案宣传工作中的职责定位
开放性是新修订《档案法》的一个显著特点。这种开放性特征在档案宣传涉及法律主体的责任分工上也有所体现,彰显了多方力量共同参与档案宣传的治理理念,也擘画了在文化强国建设大背景下推动档案宣传未来发展的多元格局蓝图。新修订《档案法》明确了相关各方在档案宣传工作中的职责定位。在表述档案宣传的行为主体时用了两个词,一个是“国家”,一个是“档案馆”,并在法条中对二者承担的法律义务进行了区分。对国家而言,承担的义务主要包括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鼓励档案馆开展档案宣传活动。对档案馆而言,承担的义务主要是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最终达到法条所要求的目标价值。
一般而言,法律条文中的“国家鼓励”主要有两种类型,即道德引导类和政策导向类。新修订《档案法》对档案宣传的“国家鼓励”主要是指国家层面的统筹推进,属于政策导向类中的发展促进型。从新修订《档案法》内容看,“国家”在档案宣传教育上的义务总体上属于宏观管理的层面,蔓延出许多具体的环节,也囊括了不同的部门。作为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家档案局和各地档案局是档案宣传工作的主责机关,可以从争取预算、统筹谋划、组织协调、支持鼓励、研究制定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实施行政引导等大方向着眼,对档案宣传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承担着档案职能,应当重视档案宣传工作,在谋划档案工作时为档案宣传提供经费保障,确保本单位、本系统的档案宣传工作与时俱进,跟上时代步伐。
作为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档案馆是档案事业发展的主体,在档案宣传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角色。对此,新修订《档案法》对其进行了较为清晰的规定,并对档案馆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活动进行了几个方面的明确。即方式途径有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宣传内容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价值目标为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档案馆有档案资源优势、有谙熟历史文化的专业研究人员、有推动档案宣传工作的人力优势和有敞亮的场馆,也在长期的工作中积累了开设档案展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丰富经验,这些都说明了法条的规定符合档案工作现实情况,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虽然法条使用了“国家”和“档案馆”两个主语,实际上这二者在档案宣传上的责任义务并不矛盾。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属于国家综合档案馆,也是法条所称“国家”囊括的一部分。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档案宣传工作出台的政策举措,为档案馆高质量开展宣传工作提供了服务和便利。从档案宣传要实现的目标价值考量,无论是档案主管部门的宏观谋划推动,还是各级档案馆和各部门的具体操作落实,殊途而同归。档案宣传各义务主体都应应势而动、顺势而为,适应档案工作走向开放的新格局,主动校准职责定位,自觉把本地区本部门的档案宣传工作融入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服从和服务于中心大局,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在开展档案宣传活动特别是涉及建党、建国、建军等重大主题宣传工作中,加强协同联动,扩大社会声势,做到既为一域争光、更为全局添彩。
抢抓机遇,强化档案宣传在服务中心全局工作中的责任担当
新修订《档案法》虽未对档案宣传的概念进行具体阐释,但却释放出自上而下加强档案宣传的强烈信号。立足信息时代档案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档案宣传是指档案部门利用新闻报道、编辑出版、举办展览、思政教育、主题活动、创意文化、网络视听等手段,诠释档案价值与档案工作意义,将档案和经济社会紧密联系起来的一项工作。由于档案具有政治性和文化性等多重属性,档案宣传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战略地位尤为凸显,也迎来了空前的历史发展机遇。
新一轮地方机构改革为加强档案宣传工作提供了体制机制优势。一方面,机构改革后,各地对档案宣传工作进行宏观统筹和监督指导的职能随档案行政职能一起划转各地党委办公厅(室)。办公厅(室)具有党直接领导的政治优势和沟通上下、联系左右的枢纽便利,这为意识形态相关政策要求在档案领域的落实和档案宣传工作紧贴党委中心工作实现质效提升集聚了新势能。另一方面,机构改革也使档案馆更好地聚焦文化服务功能,为精心策划选题、集中精力开展高质量的档案宣传和扩大档案事业社会影响力创造了有利条件。
档案宣传各义务主体应根据法律授权,紧紧抓住大有可为的历史机遇期,牢记“档案工作姓党”的政治属性,发挥档案资源优势,深入挖掘档案的党性教育和文化教育功能,加大优秀档案文化产品开发力度,借助融媒体技术创新档案文化传播途径,充分激活档案文化熏陶作用,在助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中体现价值,在服务中心全局工作中彰显责任担当,在协同联动中形成同向同行、有机衔接、效果叠加的档案力量。
作者:胡荣华 作者单位: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