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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宜昌市档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证本会充分履行职责和健康发展,竭力服务于广大会员,参照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会费收缴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宜昌市档案协会章程》收缴会费。 第三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 第四条 会费收缴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服务于会员的原则。 第五条 会费管理包括会费收缴、使用、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会费管理接受会员、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 会费收缴 第七条 会费收取标准按照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执行。即:会长单位:50000元/年;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理事单位:5000元/年;会员单位:500元/年。 第八条 会费按年度计算收缴。会员于每年7月1日前一次性向本会秘书处缴纳当年会费。新入会会员应于批准入会之日起20日之内一次性缴纳当年会费,入会时间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缴纳会费,超过半年的按一年计算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会费的,应在缴费期间内向本会提出书面延期缴纳会费申请,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可以按批准的延期缴纳时间延期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无故不按规定交纳会费达一年的,通报批评,超过一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并不得享受本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被取消会员资格除名的,其交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收取会费应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团会费票据。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费主要使用范围如下: (一)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本会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业务研讨会、各类座谈交流会、表彰会等会议支出; (三)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等国家规定的职工待遇; (四)本会日常办公支出; (五)本会办公用房租金及物业管理、水电费支出; (六)信息宣传支出; (七)本会其他公务活动支出。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支会计核算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会费收支坚持下列管理制度: (一)会费收支预算、决算制度。年度会费收支预算经会长办公会讨论,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会费收支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 (二)会费收支审计制度。会费收支情况按年度于次年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报本会会长办公会,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 (三)会费收支监督、检查、报告制度。本会监事负责会费收支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员大会报告。 第十六条 本会接受的政府拨款、社会捐赠、会员赞助及其他收入的使用,严格按国家按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9日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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